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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逃税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逃税补缴可以不用坐牢吗?逃税罪刑罚规则的相关问题研究(4)
    编辑:lvtu  信息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22-08-22  阅读:次  WAP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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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把握,首先要理解该原则的立法精神以及该原则适用的现实意义。“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仅强调了罪刑法定的精神,排除了法律适用的溯及既往规则,使人们消除了因法律不确定性造成的恐惧和担忧。同时,该原则又兼顾了《刑法》的谦抑性,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契合了人们的合理意愿,即当新法规定对当事人更有利时,适用新法的规定。这也使得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对其作出的惩罚,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其次要掌握“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具体操作方法。应当以作出生效裁决的时点来判定是否该适用这一原则。即新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此时,即使新法有利于当事人,也不能改变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而当还未作出生效判决时,如果新法开始实施,且有利于当事人的,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对其作出有利的裁决。f8X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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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旧兼从轻”原则在逃税罪认定中的运用f8X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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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新规定比旧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所以适用的是“从轻原则”,即按照更有利于当事人的规定执行。在具体执行中,逃税案件是否能够适用新法从轻处理,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逃税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且税务机关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虽然开展了税务稽查,但是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后尚未向公安机关移送。此种情形下,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如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再向公安机关移送。但如果税务机关不经过通知补税程序直接移送公安机关,就构成程序明显不当,公安机关也不应当接受移送案件。f8X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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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种情形是逃税行为和税务机关经稽查后移送公安的时间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前,且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日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此种情形下,新法尚未实施,按照旧法,税务机关不经过通知补税程序就移送公安机关并无不当。这种情形属于过渡期产生的特殊情况,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即新法实施后,无论案件处于公安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还是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均应退回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补充通知补税程序后,再按照新法的规定视情况移送或者不移送司法机关。本文认为,只要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就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给予纳税人补缴税款、罚款脱罪的机会。f8X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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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讨论的J公司案显然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形,由于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之日人民法院尚未作出有效判决,应该退回税务机关按照新法的规定进行处理。f8X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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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逃税罪,《刑法》中的其他涉税罪名也可以适用“从旧兼从新”原则。比如,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死刑,那么在其生效之前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后审判的,一律不能适用死刑。f8X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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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政执法领域的运用f8X文摘汇—专注快乐段子推荐,手机天天看最快最好的减压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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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在刑法领域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在行政执法领域,对该原则也有相应的规定与适用。2004年5月18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中有明确表述:“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这一精神在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中已有体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处罚法》的此次修订把“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精神和理念正式引入了该法之中,值得行政执法人员对此进行更多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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