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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自然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概念。但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以根据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来判断是否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4.可以减征的“六税两费”范围不包括水资源税和证券交易印花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杨永义解读】与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相同,纳税人已经享受了“六税两费”普惠性以外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进一步享受上述扩围的“六税两费”普惠性减免政策。叠加享受优惠的顺序是先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再享受“六税两费”普惠性减免政策。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计算基数是应纳税额扣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余额。以城镇土地使用税为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某省对“六税两费”确定50%的减征比例,则纳税人应缴纳的地下建筑物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减征50%的基础上还可再减征一半,即实际最高减免幅度可达75%。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杨永义解读】享受扩围后的“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主体有三类,其中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非常容易判断,但是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则不好判断。因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后才能最终确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
对于作为“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政策中享受主体之一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财税10号公告仍然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考虑存在新办企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总局2022年第3号公告将其分为存量企业和新办企业两类予以分别明确。
1.存量企业。此处的存量企业,是指自2021年起每年已经依法办理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并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一般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不管具体是几月(一般为3月、4月或是5月)办理的汇算清缴,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理解这一规定需要掌握以下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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