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未知 信息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09-01 阅读:次 WAP页
A分店根据实际结算的货款向集团总部收取资金时,应向集团总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向其开具专票。
集团总部根据A分店向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其向甲公司售卡收入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4、53号公告对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如何确定买入价做了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答:按照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对限售股如何确定买入价,全面营改增实施以来没有明确。
此次53号公告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免征增值税,即个人转让持有的限售股,不征增值税】,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一)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三)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例】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股份3000万股,发行价8.5元。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股东乙企业持有1400万股,流通限制期限为自A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在限制期限内A公司实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乙公司获得700万股(合计持有2100万股)。12个月期满后,乙企业转让持有的A公司股票,则计算金融商品转让的买入价为8.5元。、
问题:由于送转股后股价会除权,股价会降低,卖出价也会降低,而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的买入价则是固定的,所以可能刺激上市公司高送转从而少缴税。
5、53号公告对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作了怎样的规定?
53号公告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目前,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比较常见的是按季结息,按季度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结息日银行计收的利息,不论是否实际收到,均应当计入当期(季度)银行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需注意的是,3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6、53号公告还对按季度纳税问题作了规定,具体是怎样的?
53号公告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取得的全部增值税应税收入、消费税应税收入,均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
根据36号文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假设某银行2016年8月对外出售了一幢房产,则出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可以和银行取得的贷款服务等其他各类收入一起,按季度申报缴纳增值税。
7、53号公告对2016年17号公告作了修改,具体修改了什么条款?
原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第七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国税2016年53号文件原文,营改增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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